人工智能在哪些国家受到监管?
人工智能(AI)的监管措施已在全球30多个国家生效,但并非所有国家都采用相同模式。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沃尔克·蒂尔克(Volker Türk)对此发出警告,指出面对先进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潜在风险,仅仅依靠企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这一背景使得各国在人工智能监管策略上的差异性显得尤为突出且具有重要意义。
人工智能(AI)监管已在全球30多个国家生效,但并非所有国家都遵循相同的模式。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沃尔克·蒂尔克(Volker Türk)**警告称,企业自律不足以应对先进系统带来的风险,这使得不同监管模式之间的差异尤为重要。
欧盟27个成员国均受《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管辖;韩国和秘鲁拥有国家框架;日本采取了侧重推广和监督的立法;中国则构建了一套针对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和合成内容的强制性规范体系。
然而,当审视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或墨西哥时,情况则有所不同。这些国家通常适用行业性法律、州级法规、数据保护规范或自愿性指导方针,但尚未出台可与欧洲相媲美的全面国家立法。
联合国将人工智能监管推向辩论中心
在蒂尔克呼吁为人工智能发展设定具有约束力的规则、独立监督和明确界限后,相关讨论日益激烈。
这位官员警告称,一项不受控制的技术可能成为“对人类的生存威胁”。
他的声明并非要消除所有人工智能研究或应用。这一呼吁旨在遏制那些缺乏足够保障,并可能影响人权、安全、隐私或民主进程的开发或使用。
“自愿性的自我监管远远不够,” 蒂尔克表示,根据
发布的信息。
问题在于,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在数十个市场同时部署,尽管其义务因国家而异。
一个平台可能在欧洲面临严格控制,在中国面临注册要求,而在美国则面临一系列零散的州级法律。
欧盟:27国实行基于风险的监管
欧盟拥有最完善的综合框架。《人工智能法案》(AI Act)于2024年8月1日生效,并于2026年8月2日开始全面实施。
该法规涵盖以下国家:
- 德国
- 奥地利
- 比利时
- 保加利亚
- 塞浦路斯
- 克罗地亚
- 丹麦
- 斯洛伐克
- 斯洛文尼亚
- 西班牙
- 爱沙尼亚
- 芬兰
- 法国
- 希腊
- 匈牙利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拉脱维亚
- 立陶宛
- 卢森堡
- 马耳他
- 荷兰
- 波兰
- 葡萄牙
- 捷克共和国
- 罗马尼亚
- 瑞典
该系统根据风险等级对应用程序进行分类:
- 不可接受的风险: 禁止社会评分、某些形式的操纵、无差别建立面部识别数据库以及某些生物识别用途等做法。
- 高风险: 包括就业、教育、关键基础设施、信贷、移民、司法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 透明度风险: 要求告知用户何时与机器互动,并识别某些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
- 最低风险: 包括垃圾邮件过滤器或具有人工智能功能的视频游戏等工具,对此不设定额外义务。
通用目的模型的相关规定于2025年8月开始实施。自2026年8月起,主要的透明度义务也开始生效。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说法,高风险系统的一部分控制措施将在2027年12月至2028年8月期间生效。
《人工智能法案》还具有域外适用性。在欧洲以外成立的公司,如果其系统在欧盟境内销售或其结果在欧盟境内使用,也可能受其义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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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监管高影响力人工智能和生成模型
韩国于2026年1月22日颁布并实施了《人工智能发展与信任基础建立框架法》。
该立法对用于医疗、能源、交通、金融服务、劳务招聘、教育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高影响力系统规定了义务。
它还要求企业在提供使用生成式
供应商必须告知服务何时使用人工智能,在系统生命周期内管理风险,并采取措施保护权利和安全。
此外,在韩国市场达到特定运营水平的外国公司可能需要指定一名当地代表。
根据韩国政府官方门户网站的信息,该法规现已生效,尽管政府在实施行政处罚前给予了至少一年的宽限期。
秘鲁构建拉美首批人工智能框架之一
秘鲁成为首批拥有特定国家人工智能监管的拉丁美洲国家之一。2023年7月发布了《第31814号法律》,其法规通过《第115-2025-PCM号最高法令》于2025年9月9日获得批准。
该框架旨在通过人工智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纳入安全、相称性、隐私、透明度、非歧视和人工监督等原则。
该法规为公共实体和私营组织分配了不同的义务。它还建立了识别与自动化系统开发、商业化和使用相关的风险及责任的标准。
根据秘鲁政府发布的信息,该法规要求公共机构记录其系统、评估潜在影响并保持监督机制。
日本采取更灵活的监管方式
日本于2025年颁布了《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究、开发与利用促进法》。
与欧洲模式不同,日本立法并未通过详细的风险结构对所有系统进行分类,也未对开发者施加普遍的制裁制度。
其优先事项是加强研究、竞争力、负责任的使用以及政府协调。
此外,该法规允许政府调查人工智能开发或使用侵犯权利或用于不当目的的案件。当局可以要求提供信息、发布建议并公开调查结果。
因此,日本拥有国家人工智能法,但其监管方式比欧洲更为灵活和鼓励性。
中国通过多层机制监管人工智能
中国没有与《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相当的单一综合法律,但却对具体应用保持着最广泛的强制性体系之一。
其结构结合了:
- 推荐算法规范
- 深度合成技术规定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则
- 算法安全评估与备案
- 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
- 识别由人工智能生成或修改内容的义务
根据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8月生效。这些办法要求使用合法获取的数据和模型,保护个人信息,避免算法歧视,并尊重知识产权。
自2025年9月1日起,供应商还必须在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和虚拟环境中嵌入可见或技术标识符。该法规禁止恶意删除、更改或隐藏这些标签。
美国按州和行业进行监管
美国尚未出台全面的联邦人工智能法律。联邦政府适用现有的消费者保护、竞争、隐私、医疗、金融服务、就业和公民权利方面的法规。
各州已填补了部分空白。科罗拉多州批准了针对用于高影响力决策系统的义务;德克萨斯州颁布了其自身的负责任治理立法;加利福尼亚州则为高级模型开发商、审计、透明度和聊天机器人安全设定了控制措施。
这意味着美国的人工智能确实受到监管,但通过州级和行业法律的拼凑。义务取决于州、行业、公司规模以及系统的具体用途。
当前的联邦政策优先考虑创新和技术领导地位。根据
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新加坡:无综合法的控制措施
其他相关市场则选择使用监管机构、现有法律和自愿性标准:
- 英国通过行业机构实施安全、透明、公平和问责原则。根据英国政府的说法,其最初的方法建立在非立法基础上,并使用数据保护法、平等法和产品安全法等规定。
- 加拿大未通过C-27法案中包含的《人工智能与数据法》。然而,它保留了一项针对联邦机构使用的自动化系统的强制性指令,其中包括算法影响评估和透明度要求。
- 澳大利亚保留自愿性标准,并适用现有的隐私、消费者、竞争和安全法律。政府发布了负责任采用的指导方针,但根据其工业、科学和资源部的数据,尚未出台全面的强制性法律。
- 新加坡采用自愿治理模式、评估工具和透明度指南。数字管理机构维持着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具体指导方针,但并未将其转化为一项跨领域法律。
- 印度结合了数字中介规则、数据保护以及合成内容的义务。它还在制定国家治理指导方针,但没有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的综合法律。
墨西哥是否已监管人工智能?
墨西哥尚未出台一部通用人工智能法律。国会已收到多项提案,旨在建立国家框架、规范合成内容、保护消费者、惩治数字冒充行为并确立透明度义务。
2025年至2026年期间,参议院委员会致力于制定一项**《人工智能使用监管和促进通用法》**草案。众议院也提出了颁布《人工智能伦理与技术发展通用法》的动议。
截至2026年9月,这些提案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墨西哥通过个人数据保护、著作权、消费者权益、竞争、刑法和部门规定等规范来监管人工智能的某些影响,但仍缺乏一个综合框架。
根据
巴西的监管框架也悬而未决
在南美洲层面,巴西在2023年推出了《第2338号法律》草案,该草案基于风险分类和基本权利保护。参议院于2025年3月批准了该文本并提交至众议院。
然而,截至2026年,该草案仍在立法审查中。这意味着巴西拥有适用于人工智能的数据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和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其综合框架尚未生效。
技术竞赛快于法律进程
随着本周末的辩论,技术领域已经不仅仅是确定哪些国家监管人工智能。它还涉及审查哪些系统受到覆盖、由谁监督其合规性、义务何时开始以及存在哪些处罚。
一项已批准的法律可能保留过渡期,而一个没有综合框架的国家也可能在医疗、信贷、就业或数据保护等领域实施严格控制。
联合国的警告给各国政府带来了额外压力,先进模型的发展速度已不再与国会和负责监督的当局的节奏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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